第43章(第1页)
说到这里刘宏超停了停,环顾了一下整个大法庭,提高了声音坚定地说:&ldo;我有理由认为多吉不是本案的真凶!
他所持的五四式手枪所发射的子弹并没有击中被害人,击中被害人的是另一发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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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超的话音刚落,全场一片哗然。
人们似乎忘记了法庭纪律,几百人的大法庭就像开了的油锅里猛然泼进了一瓢冷水似的炸开了锅。
多吉惊愕地看着刘宏超,怀疑是不是自己的耳朵听错了;两位检察官也木然地看着刘宏超,一时反映不过来;连余飞也疑惑地看着刘宏超,全然不顾全场一片喧闹,只有文小华笑着对刘宏超竖起了大拇指。
过了好一会儿,余飞才忽然想起了什么似的,举着法槌重重地连敲数下,高声喊到:&ldo;肃静!
肃静!
请遵守法庭秩序。
&rdo;法警们这时才如梦初醒般地忙着去维持秩序,好一会儿大法庭才逐渐安静下来。
余飞看着刘宏超问:&ldo;你是说被告人不是开枪打伤被害人的凶手吗?请你说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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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超不慌不忙地拿出折西县公安局的那份《尸体检验鉴定书》说:&ldo;请你们看看这份折西县公安局在被害人死后第二天,也就是九月二十一日做出的折西公刑尸检第十八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术后诊断第五项:&lso;左脑内弹片残留。
&rso;也就是说,被害人在中弹后颅内留有弹片!
而在现场提取的弹头却是完整的,没有破损!
那么,弹头没有破损,哪来的弹片残留?我注意到,被害人在事发时是光头,头上没有戴任何东西,所以,也不可能是弹头在击中被害人头部时将不是弹头上的其他金属物带入颅内。
根据以上事实,结论只有一个:因为被告人多吉确实在现场开了一枪,并且只开了一枪,现场提取的一枚弹头,一枚弹壳和墙上留下的一处弹坑,再加上派出所证明那支手枪原有三发子弹,被告人交回时枪里还有两发子弹,都无可辩驳地证明,现场确实只开过一枪,而这一枪确实是被告人开的。
但被告人所开的那一枪确实没有击中被害人,根据以上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被害人所中的那一枪是另有人在另一地造成的,与被告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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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超一连串四个&lso;确实&rso;说出了他对多吉一案新的结论后停了停接着又说;&ldo;上次开庭时本辩护人曾提出被告人是在紧张、恐惧的情况下枪支走火,是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而意外事件的前提是要有损害后果,如果没有损害后果,那当然连意外事件都不是!
现在,本辩护人补充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所开的那一枪并未击中被害人,也就是说被告人所开的那一枪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所以,被告人不仅不应负刑事责任,也不应负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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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那位漂亮的女检察官说:&ldo;辩护人难道连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都不相信吗?那枚子弹确实是被告人发射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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