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第1页)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
余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
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
知而寄藏者、减一等。
各罪止杖一百。
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
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余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
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
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
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
共谋者分赃。
造意者、为窃盗首。
余人并为窃盗从。
若不分赃。
造意者、为窃盗从。
余人并笞五十。
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
○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
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
造意者不分赃、及余人分赃、俱为窃盗从。
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
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
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