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开庭2(第2页)
诚然,
在被害人的父亲柳董说自己‘3天没见到女儿’时,被告人之一曹同山也的确说过,自己已经有‘5年没有见到女儿’这样的话。
可这样能说明什么?
这能说明曹同山在威胁柳董吗?
如果,
你说你3天前丢了一辆汽车,我表示自己那辆车已经丢5年了……
这能说明什么,说明我在威胁你,要你帮我找回我丢的那辆车?
倘若,
公诉人真的认为被告曹同山有胁迫被害人的父亲,并提出一些不法要求的话。
那就应该出示明确的证据,明确提供我的被告曾提出过‘你帮我找回女儿,我就把女儿还给你’这样或类似的证据。
我的被告可曾有打电话进行勒索过财物么?
可曾用任何行为进行过威胁么?
拿出证据来!
录音,纸张,人证,物证都可以。
但,
如果你没有的话,那说这样的话是不负责任的。
这是恶毒的臆想,是诱导性的猜测!
不要说这是什么暗示!
不同人对不同话语的理解是不同的!
你或许觉得对方是在暗示你,可那也许只是对方在附合你的话罢了。”
胡文语侃侃而谈。
“哗……”
台下观众听完顿时议论四起,这也能辩?这难道不是暗示?
江束衣听完之后,心都凉了,我心里有一万句mmp,不知当讲不当讲!
?
再一看审判长居然在和周围的审判员交流了,不给力啊,估计是反对有效。
“反对有效,公诉人在没有明确证据的前提下,不适用使用‘绑架’一词,但……”
审判长说到这里,话锋一转,“辩护律师违反法庭纪律,警告一次,不得再犯!”
观众又是一怔,他哪违反了?人家不是正常说说么?这便是传说中的各打50大板,和个稀泥么?
不过,胡文语也没有多说什么,还说了一声抱歉。
便坐下不再言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