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第1页)
到了16世纪,独立的代价变得很高。
不仅要为壮观的系列大炮付出高昂代价,就是必不可少的职业步兵,代价也不低。
建造城堡需要更加精心地设计。
具有政治权力提高税赋,或有信用能从新兴银行家如富吉家族与威尔塞家族贷款的王侯们,才能打得起仗,把较弱小的对手赶得销声匿迹。
当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查理五世同法兰西斯一世间的几次战争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西班牙的腓力二世发动的断断继续的战争,原因是皇家财库破产,不得不经常停战。
直到17世纪下半叶,欧洲的王侯们对领土上的资源有了充分控制权之后,才能维持住本国的常备军并发动较长时间的战争。
到17世纪末,就像儿童已经成年那样,可以看清楚哪些王侯能靠自己的力量来发动战争,哪些王侯则不能。
这种变化在有关战争的著作中亦有反映。
中世纪的作家从阿奎纳斯(aas)以来,总认为战争由诸侯发动的才算正当,这一原则记录在14世纪专供武装绅士阅读的一本袖珍指南中,即霍诺雷&iddot;博内特所著的《战争树》honorebo,l&39;arbredesbatailles,edgwopland,liver-pool,1949该书首写于1382-1387,迅速地成为权威著作,通过无数手抄本和印刷版本传播开来。
。
博内特写道:&ldo;一个平民百姓不能去向欺侮他的人讨还公道,必须由诸侯来为他们主持公道。
&rdo;接下去,他又无可奈何地承认说:&ldo;但如今的战争,甚至普通的骑士也可发动,而根据法律本来是不许可的。
&rdo;法律的确说得很死,诸侯比他的主要附庸的权力稍大些,住在坚不可摧的城堡中的较小的男爵只能在他们自己的领地内实行统治。
诸侯权力得到巩固后,中世纪法理学家所称的&ldo;私人的战争&rdo;便告结束。
16世纪与17世纪的作家严格区分开&ldo;成熟的城邦&rdo;发动的战争与私人组织发动的战争,这些私人组织已失去封建的约束,蜕化为私人的打手甚至土匪。
&ldo;城邦&rdo;变得&ldo;成熟&rdo;,以及有王权的诸侯的出现,成为独立的最高权威,法令在各省的土地上都有效,这就把意大利长期以来实行的政治原则推广到全欧洲,意大利的城邦体系已存在了一百多年了。
马基雅维里(achiavelli)十分犀利地概括了这些现象,强调指出,城邦能单独判断自己的利益所在。
用他的话来说,就是:&ldo;只要战争是必要的,那便是正当的。
&rdo;但事实上,没有更高的权威能判断是否必要。
sasprcipissuperalex(国王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这一观点逐渐为欧洲著名的法理学家们所接受:法国的博丁(bod),意大利的金泰利(ntili),西班牙的维多利亚(victoria)。
他们同意:虽然存在着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充分与不充分的敌对理由,但最终,诸侯是唯一的评判者,而通常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seeianbrownlie,ternationallawandtheeofforcebystates,oxford,1963,p8-p12。
但是,这些观点应当同伟大的荷兰思想家雨果&iddot;格罗提斯(hugogroti)研究基督教统一性的老概念调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