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第1页)
小野木吸了一口烟。
烟雰在书本上弥漫浮动。
眼睛却无法控制地硬往下看去。
这是令人不安的一段文字:
&ldo;被告悄然跟踪离去之上述男子,认定其寄足某车铺,遂至车铺询问该男子之姓氏住所,且问及曾否为该男子与聪私通而行周旋。
车匠答云,不知其住所,且亦未行私通之周旋等。
随即约定尔来不再助其会面等,乃归宅。
至该夜十一时,聪与被告自曲艺场归来,因提起自横滨来之某人,聪依然答以甥云。
然聪所称甥者,实系情夫。
聪自思付,执意恋慕之情,早属无可掩盖之事实,而始终隐蔽,徒使妒之更甚。
遂于被告责问其不道义之时,聪始申明姓氏乃坂本喜太郎也。
盖非但包匿其住所,且傲然答曰,若徒自受疑,莫不如死,因请杀云云。
更因其不再吐露事实,被告遂于兹怒心俄发、自不能押,乃生宁杀聪之意。
翌日午前二时顷,持来预置于邻室衣拒下之切鳝庖刀,由聪横卧处旁,俄然刺贯其咽喉部,切断左右颈动静脉及气管,外又致伤数所,终杀害之。
绳之以法,当按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论处。
以上述理由,处被告人富田勘次郎以死刑。
明治二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于东京地方裁判所,检察官阿南尚列席宣判第一审之判决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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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野木合上厚厚的书本。
红色的纸条从书页之间露出头来。
与自己同批的这位检察官,大概眼下处理的案件与这个案例很相似,所以才夹了一张纸条代替书签。
小野木吸着烟,在那里坐了许久。
眼前有些发黑。
在这里吃饭的其他检察官们一个都不在了。
微弱的阳光从窗子she进室内。
由于紧邻的建筑物很高,所以只有极少的阳光泄露进来。
走廊里传来了脚步声。
抬眼望去,驼背的石井检察官慢悠悠地出现在门口。
因为面部略有些暗,只有眼镜闪着亮光。
小野木感到很意外,刷地站起来鞠了一躬。
&ldo;啊,小野木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