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章(第1页)
同时扩大地方议会权限,使它不仅管农业生产和供应,而且领导本地区工商企业,负责满足居民福利、文化需求。
1947年中央机关工作人员削减44%,州、区议会机关削减40%,而乡议会人员增加。
为配合实行新经济体制,1966年之后又增强职能部作用,削弱部门部作用,为各部门确定了更明确的权限。
把农业部、食品工业部、林业总局和国家土地局合并,扩大建工部和物价局权限,分别更名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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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和城市发展部、物资价格局。
1970年撤销区级议会,直辖市(不包括首都)的区议会机构同时撤销。
1971年制定议会法后,地方议会享有地方自治和行政管理权,地区建设、文教卫生福利设施和大部分服务性行业划归地方议会管辖,其经济自主权加强,由地方议会自定计划。
1971~1980年,地方议会资金增长3倍,它们经管的费用占全部国家预算的30%。
在立法工作中,1966年后加强了对重要法律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先后制订、修订了选举法、劳动法、农业生产合作社法、土地法、人民监督法等,同时制订了一系列法令、条例和执行细则,使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方面工作有法可循,各项权利义务有法律保证。
国会对国家主席团和政府工作的监督工作也得到加强,还健全了1948年设立的各级人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监督委员会可检查除部长会议、法院、检察院之外的一切机构和组织,监督经济、福利、卫生和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如发现问题,人民监督委员会有权责成有关机构限期处理,并向它196、1按期完成计划,影响了经济发展速度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计划后半期,国民经济发展速0年匈牙利两度修改选举法。
按新法规定,国民议会和市、乡议会,首都区议会代表由选民直选;首都和州的代表由下级议会代表选举,其74%成员为基层议会成员,其余由爱国人民阵线提名选出。
直选的代表改行个人选区制,接受选民监督,加强代表与议会联系。
并规定选举时,可实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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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实行新经济体制
卡达尔时期,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苏联模式真正有所突破的是1968年实行的新经济体制。
这种体制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条件下,努力使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注意协调中央的集中管理与地方、企业自主权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高度集权体制的束缚,搞活了经济,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成为一种有别于中央集权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新模式。
匈牙利的新经济体制是196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而经济体制改革思想的确立却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