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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第1页)

王志文与投资方签定的合同中,大约并没有禁止他发表自己对《芬妮》的看法的条款,据说也没有规定他必须无条件地出席每一次宣传活动的条款,所以,法院如果公正判决,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我看并不大不过原告即便败诉,他们也可能摆出一副很受伤的模样,在各种场合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对王志文进行道德控诉‐‐比如骂他&ot;不地道&ot;、&ot;极端个人主义&ot;、&ot;缺乏职业道德&ot;令人担忧的是,在中国的国情和语境中,这种道德控诉很容易博得人们的理解与同情

一个人参与到一个活动或一项事业当中,如果他对该项活动或事业的计划、目标、运作或结果有比较大的不同意见,而由于种种原因他又不便马上退出,那么,他是否有权利公开表达他的不同意见?如果说他有这个言论自由,那么他公开表达不同意见,将该活动或事业的内部分歧与纷争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样做是否违背了职业道德?从维护从事该活动或事业的那个团体的特殊利益的角度看,这个主动将家丑外扬的&ot;异类&ot;很可能违反了团体的内部规定或章程,理当被开除、驱逐,在该团体内部的一些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看来,这

个&ot;异类&ot;可谓丧心病狂罪大恶极,不严惩不足以昭示团体的威严

但是,在现代社会,一个活动或一项事业或多或少都具有某种公共性,如一部电影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作一个公共产品,如果从维护包括公众知情权在内的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这个&ot;异类&ot;的做法就相当于告诉公众,该团体并非如一向宣称的&ot;铁板一块&ot;,提醒公众在选择该团体提供的公共产品时不妨多留个心眼儿我不能说&ot;异类&ot;王志文对《芬妮》的评价一定就是千真万确的,但他以一个主演的身份公开向观众发表自己对影片的&ot;负面&ot;意见,是对制片人向观众提供的绝对&ot;正面&ot;的意见的一种补充,对于观众的判断与选择而言,如此这般的&ot;负面&ot;信息无疑是必要的,是富有价值的于是,王志文在投资方和制片人眼中是&ot;异类&ot;、&ot;叛徒&ot;,在明白了这一层利害关系的人的眼中,他却可能成为了不起的英雄人物

每一种职业都有职业道德从业者对所属单位、团体的反省与批评向来难能可贵,当是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在文官政治理念中,中低级公务员是事务官,职业道德要求他们一板一眼照章办事,不能公开发表异见;高级公务员是政务官,负有思考和决策之职业使命,为了&ot;工作需要&ot;,理当享有公开发表异见的言论自由兹举一例,印度尼西亚发展部长、华裔政治家郭建义(kwikkiangie)说过,印尼的&ot;整个制度都是腐败的,因为权力被用来谋取金钱的终极目的&ot;(thewholesysteisrrupt,wherepowerisedfortheultiategoalofseekgoney)他作为总统梅加瓦蒂领导的斗争民主党的一名党员,甚至公开说出了&ot;我党是最腐败的&ot;这样的狠话(见《三联生活周刊》2003年第11期,第16页),除了被梅加瓦蒂口头批评外,他没有受到其他谴责、控告与惩罚,也没有人指责他违背了政治家的职业道德他的狠话,比王志文对《芬妮》的批评严重得多,如果王志文被判败诉,郭建义大约就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了

王志文说,&ot;我只想做一个身体好、工作好的人,我不想做品德好的人品德好是一个什么概念?是你理解的品德,还是我理解的品德?&ot;别人我不知道,反正以我的理解,王志文在《芬妮》事件中表现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是没有问题的

臧天朔&ot;丑&ot;化的自由

大约是出于对自己长相的某种敏感,我一向不主张议论他人的长相,特别是对那些&ot;对不起观众&ot;的人,特别是对那样的女同胞如果有人说某某人长得丑,我一般也不以为然,不会因此而改变我对某某人的评价相应地,一个人如果不幸被别人认为长得丑,我看也大可不必火冒三丈怒气冲天,更不必一路飞奔跑到法院去控告人家侵犯了他(她)的名誉权说到底,对人长相美丑的判断是一个审美问题,没有绝对整齐划一的标准答案,与道德尺度和法律条文都没什么关系,不值得大动干戈

音乐网站三九网蛙搞了个&ot;国内歌坛十大丑星&ot;评选活动,列出刘欢、那英、崔健、田震、赵薇、戴军等30名候选人让网民投票选举,结果蔡国庆、韦唯、臧天朔脱颖而出,分别以&ot;第一丑星&ot;、&ot;第二丑星&ot;、&ot;第三丑星&ot;的殊荣跻身&ot;十大丑星&ot;前三名众歌星纷纷对这项评选活动表达了反感、厌恶乃至抗议的情绪,应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被人&ot;丑&ot;化不会像被人&ot;美&ot;化那样舒服

然而&ot;第三丑星&ot;臧天朔表达情绪的方式急剧升级,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组织这项评选活动的三九网蛙推上被告席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这就有些让人无法理喻了

和其他候选或当选的歌手一样,臧天朔无疑算得上是公众人物既然要以公众人物的身份吃这碗饭,就应该知道这碗饭不是那么好吃的,代价之一就是时刻面临着被人拎出来说三道四的危险臧天朔说,&ot;我丑也罢,不丑也罢,招谁惹谁了&ot;,表明他对被人说三道四很不习惯,以及对作为公众人物可能付出的代价缺乏清醒的认识

公众对公众人物说三道四不外乎四种情形:一,赞扬、歌颂、捧臭脚、拍马屁;二,批评、调侃、讽刺、挖苦;三,谴责、挞伐、侮辱、唾骂;四,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极尽诬陷诽谤之能事其中第一、二种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拍马屁拍得再怎么露骨肉麻,讽刺挖苦得再怎么尖酸刻薄,公众人物都只能乖乖地听着,一点儿脾气都没有第四种明显触犯了刑律,要承担法律责任比较难办的是第三种,但说起来其实也好办,如果当事人既没有使用国骂、京骂等劳动人民耳熟能详的脏话,也没有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给公众人物无端炮制丑

闻,就应该视同第二种情形相反,则应该视同第四种情形

在三九网蛙将臧天朔列为&ot;丑星&ot;候选人到臧天朔当选&ot;第三丑星&ot;整个过程的前前后后,网站的做法尽管比较煽情,网民的议论尽管比较难听,这如果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上也许要令当事人&ot;是可忍孰不可忍&ot;,但在新兴的网络媒体上却实在是稀松平常的事更何况他们既没有使用脏话,也没有虚构事实,因此我的判断是,&ot;国内歌坛十大丑星&ot;评选属于前述公民对公众人物说三道四的第二种情形,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一个体现

至于臧天朔称评选活动&ot;给他的人格造成极大侮辱,使他在网上受到网民的恶意攻击,致使他在同业中一向健康向上的职业作风和良好声誉受到严重侵害,正常的演出活动受到影响……&ot;这些不过是他自己就评选活动对他的影响做出的一种情绪化的判断,很难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支撑(如&ot;正常的演出活动受到影响&ot;,是把一种&ot;机会成本&ot;或曰&ot;可能赚到的钱&ot;作为损失提出来,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否则,&ot;鸡生蛋,蛋孵鸡,鸡鸡蛋蛋无穷无尽&ot;式的生意经,在中国就不会是一个笑话了)臧天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ot;颇为倔强地要知道到底是谁策划的&39;丑星&39;创意,要让他&39;站出来让我瞧瞧&39;&ot;,这就已经超出了表达情绪或求助于法律的范畴,而带有些领导同志下令清查那些说了他坏话的人&ot;姓甚名谁,家住何方&ot;的恐怖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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