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李栋私刻公章的犯罪证据非常的清楚,证据链也非常的完整。
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诈骗的金额也没有任何的问题。
通过这一点来看,这个案件李栋及其委托律师唯一能做的就是减刑辩护。
由于一审还涉及到寻衅滋事,在魏国明看来,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在一审判决中没有任何的问题。
不过……
魏国明也非常的清楚,在一审案件中,这个寻衅滋事判的有些不妥当。
但是!
二审如何判决,那需要上诉方,也就是李栋的委托律师如何进行表达。
看上诉方的诉求是什么。
想到这里魏国明作为审判长,敲响法锤,紧接着继续开口:
“本案案由:上诉人李栋,认为在一审当中,量刑不符。”
“并且有些罪名并不适宜。”
“申请二审,推翻一审判决,做减刑辩护。”
“对于这一点,上诉方委托律师有没有异议?”
看到审判长的目光落到了自己身上,苏白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
这个案子中,李栋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确有着犯罪事实。
先不管他的动机是什么。
但是他私刻公章侵害了医院的利益,这一点是真的。
诈骗事实成立。
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不能否认李栋的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不能做无罪辩护。
只能做减刑辩护。
整理完毕后,苏白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没有异议。”
魏国明在听到上诉方没有异议后。
紧接着让检方开始陈述这场案子中李栋的犯罪事实,以及控告内容。
检方的控告内容与一审的控告内容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
大致上就是,控告李栋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并且控告其诈骗罪。
将其详细的犯罪经过都描述了出来。
最后公诉人再陈述了一句:“检方并不认同上述方的诉讼申请,请求审判长维持一审原判。”
至此,公诉人的陈述内容结束。
公诉人陈述的内容很简单,而苏白要做的是什么?
苏白要做的就是在检方的陈述上,尽量的减轻其恶意性,和严重性。
这也是做减刑辩护最重要的一点!
在审判长要求上诉方进行陈述的时候。
苏白开始做出了陈述内容。
“审判长,我方并不同意公诉人提出维持一审原判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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