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章》规定,法庭有权审理三种犯罪:
(甲)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
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乙)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丙)违反人道罪:指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绝、奴役、借暴力强迫迁
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之虐害行为的,此种虐害行为系于
执行或共谋归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罪状所施行者。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地之国法,则有所
不问。凡参与策动或执行任何犯上述罪行的共同计划或同盟之领袖、组织者、教唆犯及共
犯,对任何人在执行此项计划中所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因为主要战犯所犯罪行多属甲类,故被称为甲级战犯,这些战犯自然是侵略国那些最高
负责人了。
作为一种公正的体现,此宪章第九条丙款还规定,各被告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辩护人,
但若此辩护人与被告有某种瓜葛而不适宜担任此人之辩护律师,法庭亦随时可以不承认罪犯
所选定的辩护人并重新指定。照此条例,审判中日本方面的辩护人有鹈泽总明等二十八人,
美国方面有柯尔曼等二十二人。
接下来就是选定被告了,各国在最初的会议上先提出本国的名单再予以讨论。分别提出
名单最多的国家是澳大利亚,一百人;最少的是英国,十一人。差别如此悬殊,只好反复讨
论。
好不容易,大家才取得共识,决定以二十人左右为宜。
此时,苏联因发觉东京宪章与纽伦堡法庭宪章大不相同,经向美国质问,却未得到明确
答复,于是就采取拖延战术,代表团迟迟不到。以至苏联方面几乎未能参与选定被告的工
作,使一些该入被告席的罪犯们得以在美国庇护下逃脱。而中国代表团一行三人则刚刚抵
日。中国代表团的检察官即团长为向哲浚大法官。
向法官生于1896年,少年时留学美国,获华盛顿大学法学士学位,而后回国效力,
出任大学教授及上海高级法院首席检察官一职。向法官此行肩负民族重任,心中发誓,要严
惩那些侵华战争罪人。果然,中国政府委托向检察官呈交的二十一人名单中,有十名&ot;荣幸&ot;
成为最后被选定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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