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章(第1页)
大批代表和专家参与了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了许多官员的证词。
委员会的会议在十分民主的气氛中展开。
辩论进行得非常激烈,不仅充分听取了弹劾方的意见,而且还听取了反对方的意见。
可以说,委员会已掌握了完全客观阐明国内局势的与苏联解体相关的以及解体以后的基础资料。
因此,在国家杜马的例会上讨论这个问题时,完全可以满怀信心地以所获得的材料为根据。
我也要利用它们,以求足够翔实地把我国当代历史上这一并非不重要的的事件作一个具体叙述。
我只想强调一点,就是所有实际材料和对国内局势的分析都是锁定在1998年,我决不把它们说成是今天的事情,也决不把它们套到今天头上,因为它们就像是在给叶利钦的统治作一个总结。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照我看,它们还真具有不小的历史价值。
无疑,所有这五条指控都是对破坏国家罪的直接指控。
好了,前面已经说过,在订立别洛韦日协议以及协议订立后的那段日子里,有形形色色的活动家都出来维护叶利钦。
他们总是在说叶利钦和别洛韦日会议的其他参加者并没有去毁灭苏联,他们只不过记录了它的瓦解,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既然批准了协议,那自然也就完全洗清了叶利钦身上的一切罪过。
可是国家杜马特别委员会则根据这一指控内容的原则条款,非常明确地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
第一点:认为1922年联盟条约失效,这一点是完全违法的。
这个条约先是由6个加盟共和国,即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以及高加索联邦的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签署,后来又有9个共和国加入,这样就组成了苏联。
而且,条约的基本条款又成为苏联1924年宪法的一部分。
后来,它的基本条款实际上完整地写进了苏联1936和1937年的宪法和所有加盟共和国的宪法(比如俄罗斯联邦1925、1937和1977年的宪法)。
1922年的联盟条约以及与之相一致的宪法标准,根本就不可能有废除一说,因为这是一个具有创始性质的文件。
它不是什么国际条约,而是创始性质的条约。
创建的是一个新国家。
条约中以及后来的宪法中保留了每一个组成苏联的加盟共和国自由退出的权力。
退出的程序在1990年4月3日的苏联法律中有规定。
只有履行了与这个法律相一致的全部程序之后,某个加盟共和国退出苏联的问题才能最终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
第二点:别洛韦日协议炮制者们犯下的罪行(我看是最大的重罪)实际上是取消全苏全民公决结果的罪。
我要指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决议,就是否应该保存革新后的苏联的问题在全国举行全民公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