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涛打电话给苏白,在电话拨通后张洪涛急忙开口:
“苏律师,我这边可能还有一个案子需要你委托。”
还没有等苏白反应过来,张洪涛继续开口:
“按照管理规定,我确认无罪,应当恢复我的公职身份。”
“可是法院方面却以我违规判罚,违背了省法,来对我进行开除!”
“苏律师……”
“对于这个开除的决定我坚决不同意,我想请出律师能够委托我这个案子,再打一场!”
苏白愣了一下,开除公职?
并且是以违规判罚,进行开除……
在这种时间段进行开除完全不合理。
这难道是萧山他们的手段?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先前苏白和李雪珍说过的,没有机会将其他人送进去。
现在可是有机会了!
……
幕后boos现身!
按照开除公职的管理条例,开除公职是需要有必要的条件。
什么叫做有必要的条件?
必要的条件就是不满足那些条件,就不能够开除一个人的公职。
在体制内,一些人就算是想要辞职,都需要经过层层的审核流程。
更别提将人开除了。
那么什么是必要的条件,比如说,最简单的例子。
如果张洪涛是处在一个有犯罪行为的过程当中,那么按照管理条例需要进行开除。
因为有刑事责任是不能够担任体制内人员,这一点是硬性的规定,也是必要的条件。
可是如果确认没有犯罪嫌疑,那么按照相关的规定就需要重新回到其岗位上。
将张洪涛开除公职这件事情完全是不合理的,同样也不符合管理法的规定。
张洪涛在陈述其被法院拒绝恢复公职。
这一点让苏白感觉到挺意外。
当然……这其中如果没有其他人的干预,说实话,苏白不相信一个基础初级法院,会不恢复张洪涛的职务。
对于张洪涛开口请求苏白,代理他恢复公职这件案子,苏白心里也清楚,这个案子本质上还是与张洪涛被判渎职,属于同一个案子。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这件事情本质上是当初的被告人,也就是省代表那边,对于张洪涛的报复。
在确认不能够让张洪涛被判有期徒刑以后,于是就剥夺了他的职位,也算是迫不得的降低了报复的程度。
对于这个案子,苏白当即开口表示:
“好,这个案子我委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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