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第1页)
第三条:大清帝国向所有法兰西帝国被俘将士军兵提供良好的生活待遇。
在战争结束后应立即向法兰西帝国交还战俘。
第四条:待战争结束后,大清帝国暨法兰西帝国结成东西方同盟,共同抗击海上霸权。
第五条:待战争结束后,法兰西帝国应向大清帝国派驻首批400人的军事教官,对大清帝国进行新式军队的训练。
该部一应费用由法兰西帝国政府出资,作为大清帝国优待法兰西帝国俘虏的回报。
第六条:待战争结束后,法兰西帝国应向大清帝国派驻技术专家,帮助大清帝国建立健全的工业体系。
详细的清单见附件三。
第七条:待战争结束后,大清帝国以400万两白银支付给法兰西帝国,以资法兰西帝国舰队之交付。
第八条:待战争结束后,法兰西帝国应为大清帝国建造12艘新式战列舰、24艘新式巡洋舰。
详细清单见附件四。
大清帝国为以上舰只应支付法兰西帝国白银270万两。
具体清单见附件五。
第九条:待战争结束后,法兰西帝国应帮助大清帝国于马尾、秦皇岛、塘沽、上海、威海、大连六处建立海军基地、海军造船厂以及2000吨级船坞等海军附属设施若干。
详细清单见附件六。
作为以上内容的回应大清帝国应支付法兰西帝国白银380万两。
详细清单见附件七。
第十条:待战争结束后,由法兰西帝国出资,于10年内在大清帝国修建天津‐‐北京‐‐大同‐‐太原‐‐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喀什,大同‐‐乌兰乌德,盛京‐‐承德‐‐北京‐‐保定‐‐济南‐‐徐州‐‐江宁‐‐杭州‐‐金华‐‐福州,成都‐‐西安以及广州‐‐汉阳等五条铁路,大清帝国将以上铁路的商业管理权交给法兰西帝国30年,30年内法兰西帝国除不得驻军外其余经营、管理等事宜由法兰西帝国自决,大清帝国不予干预,30年后大清帝国收回所有铁路权利。
第十一条:大清帝国暨法兰西帝国,待战争结束后进行全面的军事、经济结盟,大清帝国每年向法兰西帝国排出200名官员由法兰西帝国进行培训,每年向法兰西帝国排出2000名幼童由法兰西帝国进行教育,作为未来的人才储备。
第十二条:大清帝国暨法兰西帝国两国战争结束后结为兄弟之国,互助互进,一旦一方遭到第三方进攻,或者一放对第三方进行进攻,则另外一方必须向第三方宣战。
……
第十七条:一旦大清帝国具备实力后应向波斯、黑海地区拓展版图,而法兰西帝国应向东北中南半岛扩大势力。
……
第二十一条:本条约自战争结束后立即生效。
另本条约为保密条约,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大清帝国总理各国事务王大臣:爱新觉罗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