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第1页)
---------------
伊斯兰教,他就没有缴纳一切贡税的义务,包括后来叫做人丁税的义务。
土地如果是归全体穆斯林所共有的公产(叫做&ldo;斐物&rdo;,fay&rso;,即战利品,或者叫做&ldo;外格夫&rdo;,waqf,即永远管业),则新穆斯林仍然缴纳土地税。
某些地区的居民,以保持土地所有权为条件,自愿向阿拉伯征服者投降,那些地区的土地是公产的例外。
这样的地区叫做立约投降区(dāral-sulh)。
新穆斯林不缴纳人丁税,但要缴纳济贫税(宰卡);但是,作为一个穆斯林,他享有年金和其他的各种福利。
由多年实践的结果而产生的较晚的种种制度,依照传说,都是欧麦尔的创制。
实际上,初期的几位哈里发和早期的穆斯林长官们在赋税制度和财政管理方面新颖的创作,不可能是重大的。
在叙利亚和埃及的拜占廷省政府体制,曾继续存在,不过加上真主的名义而已;在前波斯领域中,对于地方行政机构,也没有加以根本的改革。
当初没有统一的税则,这是因为各地的土壤肥瘦不等,在旧政权下,各地的税制也不划一,无论在拜占廷政权或波斯政权下,都没有统一的税制;税额的规定并不是必须根据取得土地的方式:立约投降(sulhan),还是强制投降(&lso;anwatan),也不是根据欧麦尔的立法行为1。
用立约投降和强制投降,来说明税额的差别,是后来的法律方面的虚构,不是税额差别的真实原因。
人丁税(jizyah)和土地税(kharāj,发源于希腊语chorēgia,或阿拉马语keraggā)的区别,也不是在第二位哈里发的时代(634‐644年)就存在的。
这两个名词(jizyah和kharāj)在早期是交换着使用的,两个名词的含义都是贡税。
jizyak这个名词在《古兰经》里只出现过一次(9:29),但是没有法律上的含义。
kharāj这个名词,在《古兰经》里也只出现过一次(23:72),作为报酬解释,并无土地税的意义。
在历史家开始记载历史事实的时代,原来同被征服民族商订的条件显然是几乎被人遗忘了,因此,历史家就依照后来的情况和发展加以解释。
jizyah和kharāj这两个名词所表示的两种税,到伍麦叶王朝晚期才有了差别。
土地税是分期缴纳的,所缴的实物有粮食和牲畜,但是酒、猪和自死动物等不能作为实物。
人丁税是一次全数缴纳的,而且是下级地位的标志。
人丁税的税额,是因贫富而不同的,富裕的人缴四枚第纳尔2,中等的人缴两枚,贫寒的人缴一枚。
受治的人民还要担负别的苛税,以供养穆斯林的军队。
各种贡税只加于强健的人,妇女、儿童、乞丐、僧侣、老人、疯人、患痼疾的病人,一概豁免,除非他有足以自立的收入。
还有第三条原则,据说也是欧麦尔征得圣门弟子中他的顾问的同意后由他公布的1,就是只有掳到的动产和俘虏构成战利品(ghaniah)2,分配给战士们,土地不能分配。
土地和老百姓交出的钱财,构成公产,为全体穆斯林所共有3。
凡是耕种公产的人都得缴纳土地税,即使他已改奉伊斯兰教。
国家
---------------
1参阅danielcdent,jr,nversionandthepolltaxearlyisla(cabrid,ass,1950),p12。
2第纳尔(dār)是希腊-拉丁名词denari的对音,是哈里发帝国流通的金货币单位,约重四克。
在欧麦尔时代,一个第纳尔等于十个第尔汗,后来等于十二个第尔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