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章(第2页)
助检不停地拿着账簿、保单之类的给律师和审判庭看,还得跑施展跟前,让他看棺材落泪,施展倒轻松,看见什么都一个字:“对”
。
弄得我偷笑。
施展放弃了自我辩护的机会,直接由律师登台,那年轻人挺能白话,给检察院的提了一大堆质疑,铿锵有力,然后又强调了施展一贯的良好态度,希望法庭在判决时加以考虑。
轮到施展做最后陈述时,施展除了表示悔恨外,还当庭提到我,说因为他给我带来麻烦,很愧疚,希望法庭能宽恕我这个失足青年。
施展的话一落,我注意到审判席上的人不约而同地放松了一下,好像施展的头一剃,这案子就已经完了。
没想到,偏偏在我这里出了差头。
围绕那5000块钱,双方扯开了皮。
我的律师问施展:“你和麦麦是什么关系?”
“校友。”
“你和他有经济关系吗?”
“有。”
施展一张嘴,吓我一激灵,哥们儿晕菜了吧!
“什么样的经济关系?”
律师倒是稳如泰山。
“麦麦以前跟我借过钱。”
施展话一落地,我才回过神儿来。
“多少?”
“5000。”
我的好律师带着胜利的微笑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藏罪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即为犯罪的人提供了隐藏处所、财物,资助其隐匿或逃跑。
很明显,我的当事人给施展的5000元人民币,属于正常的还债行为,不存在起诉中所指称的资助性质。
观照以上,可以推论:公诉人对我的当事人所指控的窝藏罪名不能成立。”
检察院的问我:“麦麦,你向施展借钱,是什么时候的事?”
我把麦克风拉到嘴边:“1994年,那一年我买的电脑,需要证人的话,可以找到很多。”
审判长提醒我:“你不用说那么多,问你啥就说啥。”
那人接着问:“94年的钱,到2000年才还,而且为什么选择施展外逃时还给他?”
我早编好了:“首先纠正一点,我并不知道当时施展是负案之身。
另外,当初借钱的时候,我的经济条件比较差,等我条件好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施展的钱已经多得烧手,我几次要还他钱,他都说以后再说,就这样一直拖着。
他出差的时候——后来才清楚正是他准备外逃时,我恰好又去还他钱,他也没有推脱,我当时很庆幸了却了一桩心愿,没想到最后掉进这个大坑里。”
我叹息着长出了口气,被麦克风广播出去了。
“那么,施展——你在接受c县刑警队经济侦查科的讯问时,说麦麦给了你5000块钱,却没有说他还了你5000块钱,这里有你的原始笔录。”
检察院的扬了扬手里的材料,又举着另一份材料冲我炫耀了一下:“麦麦,你也是在后来才非常迫切地表达说,那笔钱是还款而不是资助,最初你的供词用的是‘给’字,我注意了你的学历和专业,我想你应该不会混淆给和还两个概念吧。”
施展我们两个都没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