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第2页)
不论是政治、宗教或经济,明治政治家们在各个活动领域中部明确规定国家和人民之间&ldo;各安其分&rdo;的义务。
其整个安排和美国、英国截然不同,以至我们经常会忽视最基本的要点。
当然,上面有强有力的统治,无须服从公众舆论的指挥。
政府掌握在等级制上层人物手中,绝不包括选举产生的人物。
在这一阶层中,人民没有丝毫发言权。
在1940年,政府最高层的组成者都是一些可以随时&ldo;渴见&rdo;天皇的重臣、天皇身边的顾问、以及以天皇御空任命的官员,后者包括阁僚、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宫。
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是无法达到等级制中这样高的地位的。
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对透选、任命内阁成员及大藏省或运输省局长就更说不上有什么发言仅。
普选产生的众议院代表国民的意见,虽然有对政府高宫提出质询或批评的某种特权,但对任命、决策或预算等则没有丝毫真正的发言权。
也没有法律的创议制。
众议院还受到由不经选举产生的贵族院的制约,贵族院议员中贵族占半数,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救选。
贵族院对法律的批准权与众议院几乎相等,这就又规定了一种等级性的控制。
这样就保证日本政府中的高级职位都掌握在&ldo;阁下&rdo;们手中。
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日本在&ldo;各安其分&rdo;的体制下没有自治。
在所有亚洲国家中,不管在何种政治体制下,上面的权力总在向下伸展,而在中速与下面的地方自治权碰上。
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则在于民主范围达到什么程度,负多少责任,地方的领导是否能对整个地方共同体负责,或者会不会被地方势力所垄断以致损害公众利益。
德川时代的日本就象中国一样,最小的单位约五至十户,后来被称作&ldo;邻组&rdo;,这是居民中最小的责任单位。
这一&ldo;邻组&rdo;的组长,对组内事情有领导权,保证组内成员行为端正,遇有可疑行为必须报告,发现在逃犯则要交给政府。
明治政治家们最初废除了这一套,但后来又恢复起来并称之为&ldo;邻组&rdo;。
在市镇中,政府有时积极培植&ldo;邻组&rdo;,但在今日农村中则几乎已经不起什么作用。
较之更为重要的单位是&ldo;部落&rdo;。
部落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被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编人政府体系。
它是国家权力尚未涉及的领域。
这种由十五户左右的人家组成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换部落长,仍在发挥着组织的机能。
部落长的任务是&ldo;管理部落的财产;监督部落对遇丧或遭受火灾的家庭给予援助;安排耕作、盖房、修路等公共作业的适当日程,遇有火警则负责振铃;休息日则敲钟击梆,以示通告。
&rdo;1日本的部落长,与其它亚洲国家不一样,不负责征收其共同体的国家赋税。
因此,他们不必肩此重负。
他们所处的地位也没有什么矛盾,是在民主责任范围内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