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第1页)
伏泰尔写道:&ldo;这个法律的第一条,双方都承认存在着一种正规战争。
如果人们希望在这种武装的暴力行为中也有秩序或规则。
那就是要确立一条限制战争产生灾难的界限,并且要使和平得以归来的大门永远敞开。
这一条是绝对必要的。
要想指出任何其他的指导原则,那就不可能了,因为国家不承认有高于它的法官。
所以,决定战争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战争效果的权利,从外部来看,从人类之间的关系来看,都不是依赖战争理由的正义性,而是战争手段的合法性,‐‐这既是说,一切都应该符合于正规战争的要求。
&rdo;[作者注:《万国公法》(约瑟夫&iddot;奇蒂翻译,1834年英文版),第381-382页。
]
关于战争中所应用的正当方法,他又谈到:
&ldo;任何施加于敌人的不必要的伤害,任何不能带来胜利以及不能促使战争结束的敌对行为,都是受自然法律指责的放纵行为。
但是,这种放纵行为有时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国与国之间,要有相当的忍耐。
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为使战争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局,就需要准确地决定进行战争的时间会有多久。
即使有可能对这一点作出准确判断,国家仍然不会承认,因为她对每一种指导的形式都要进行判断,她要继续完成许多的职责。
如果你为指责战争中过分残暴的指控打开了大门,那也只能增添抱怨的次数,而且也会影响对峙的双方,使他们在思想上增加敌意,并使新的创伤不断出现。
只有一个被彻底摧毁,宝剑才会插入剑鞘。
所以,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应该提出一个共同的规则。
这种规则应该不受环境的限制,切实可靠,而且容易应用。
当然,这些规则不应该教育人们用绝对观念去观察事情,如果那样就与我们的描述不符合了。
&rdo;[作者注:《万国公法》第369页]
所以,&ldo;节制&rdo;是一个关键。
应该不使什么东西得以阻碍和平的恢复。
关于这一点,伏泰尔说:
&ldo;一个和平条约只不过是一种折衷的结果。
如果人们在战争中坚决遵守严格而刻板的正义规则,双方都固执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互不让步,那么,他们就不可能签订和约。
涉及引起战争的问题,当然需要有一方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要责备自己有过不公正的要求。
关于这一点,除非已被逼到最后的绝境,不然是很难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