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第1页)
“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
,这是“其国(京师)-诸夏-夷狄”
由近及远、由内及外的一个划分,鲁国既然被“托王于鲁”
,在这个公羊系统里就拥有了京师的地位,大致相当于天子京畿,而吴国在这里就被当作了夷狄。
春秋时代,吴国确实是常被中原诸侯当作夷狄的。
吴国人断发文身,不与中原同俗,也确实像是夷狄。
但这一划分,就出现了一个新问题:楚国和吴国情况类似,如果吴国是夷狄,楚国也该是夷狄才对。
但是,在《春秋·僖公二十一年》,记有“秋,宋公、楚子、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于霍”
,楚国不但排名第二,还被称为楚子,按照何休发明的“七等”
标准,称“子”
是《春秋》最尊荣的褒奖。
但是,如果按照“内诸夏而外夷狄”
的标准,《春秋》这里应该和“会吴于钟离”
的体例相同,写作“秋,宋公会陈侯、蔡侯、郑伯、许男、曹伯,会楚于霍”
才对。
再看《春秋·宣公十一年》,记有“夏,楚子、陈侯、郑伯盟于辰陵”
,如果按照“会吴于钟离”
的体例,分明应该写作“夏,陈侯会郑伯,盟楚于辰陵”
。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矛盾?
要解决这个矛盾,首先要用上三世说。
僖公时代属于传闻世,按照《春秋》对传闻世的记录标准,应用于当时之天下的二分法是“内其国而外诸夏”
——全天下分为两部分,一是“其国”
(即鲁国),二是诸夏,所以在传闻世里,只要不属于鲁国的就算是诸夏,楚国自然也算诸夏,不算夷狄;而宣公时代就进入了所闻世,《春秋》的记录标准不一样了,“内其国而外诸夏”
变成了“内诸夏而外夷狄”
,天下不属诸夏即属夷狄,这样一分,楚国就不算诸夏而算夷狄了。
——把三世说付诸应用,很好地解决了《春秋·僖公二十一年》的那个问题,但对宣公十一年的记载还是无法解释,这时候就要用到褒贬理论了:的确,即便按照三世划分,《春秋·宣公十一年》的楚国还是要被给予和“会吴于钟离”
的吴国一样的待遇,但是,进入所闻世之后,楚国表现出了出色的君子之风,既然这样,就不该把它当作夷狄看待了。
而吴国则不然,还是一副夷狄的嘴脸,比楚国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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