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章(第1页)
管束制度。
在明朝初年,明太祖明确规定,&ldo;寺人不过侍奉洒扫,不许干与政事&rdo;。
除此之外,明廷还曾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宦官管束惩罚的具体制度。
宦官犯法,照例由司法机构逮问治罪。
或下刑部狱,或下都察院狱,或下锦衣卫狱,并由法司议罪。
为了惩治宦官在外犯法,明廷还特意强调了&ldo;有司&rdo;惩治犯法宦官的职权。
对犯法宦官的惩罚方式,主要包括死刑、籍家、革职、革荫、降职、调斥、杖笞等。
明宣宗赐宦官银皿奖赏制度。
宦官因功劳或因受到君主宠幸,除擢升官职外,其他奖赏方式还有赐金银、加禄米、赐免死诏、赐印记、赐敕旌励、赐祭赐祠、父母授(赠)官号、弟侄族人荫官授爵等。
病老丧葬制度。
宦官年老有病,多退居京城内外各寺庙,供给柴米、冬衣、靴料,以颐享天年。
宦官供职内廷期间,如患病可到安乐堂就治,病愈后销假继续供职。
如果病故,则由内官监给棺木,由惜薪司给焚化柴,抬至净乐堂焚化。
地位较高的宦官死后,可以特旨赐葬并建造碑亭享堂。
明初,内廷宦官机构开始设立。
明太祖统治期间,宦官机构及有关职官设置变动频繁,宦官数量不断增加,相关机构逐步膨胀。
到洪武年间,明代宦官机构及职官设置已基本形成定制。
明代的宦官机构,以&ldo;二十四衙门&rdo;为基本主体。
二十四衙门包括有十二监、四司、八局。
宦官除在内廷任职之外,还能出任各种外差使职。
按照原来的规定,这二十四衙门主要只是在皇帝周围服役、为其生活服务的部门。
但事实上,明代的宦官已经发展成为极其重要的政治势力,不但掌管了宫廷内有关饮食起居的一般事务,还控制了全国的军政要务。
司礼监是明代宦官二十四衙门中的首席,也是整个宦官系统中权势地位最高者,司礼监&ldo;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