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第1页)
话音未落,太祖就说:&ldo;你不必再说,我已经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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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普以&ldo;君弱臣强&rdo;一语道破中唐以来政变频繁、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又以&ldo;削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rdo;作为解决这一历史大问题的三大纲领。
赵普的回答,最初是为解决藩镇问题而发的,但其后太祖君臣的政治实践,却把三大纲领推广到强化中央集权的各个方面。
先说消除藩镇之祸的问题。
藩镇因控制土地、人民,拥有财富、军队,所以敢于作威作福,坐大犯上。
在&ldo;削夺其权&rdo;上,太祖主要采取了三条措施。
其一,罢领支郡。
中唐以来,节度使一般统辖若干州郡,其驻地以外的州郡称为支郡。
宋平荆湖后,下令这些地区节度使驻地以外的州郡划归中央直接管辖,中央派遣文官担任支郡的知州和知县等郡县长官,三年一任,直接向朝廷奏事,不再听命于藩镇,使藩镇的辖区和权力大为削弱。
这一做法其后推行到新统一的南方诸国,至于全国三十余名节度使先后都不领支郡,已是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以后的事了。
其二,添置通判。
建隆四年,荆湖初平,朝廷始向当地诸州派遣通判。
这一做法后来推广到刚被评定的原后蜀、南汉、南唐地区和全国各地。
这种由朝廷任命的新官,身负特殊监视的使命,颇有恃权骄纵的举动,他们名义上既不是州县长官的副贰,又不是属官,故而往往与知州、知府争权,动辄声称:&ldo;我是监郡,朝廷命我监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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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颁诏要求通判与知州协调,凡有文书,知州必须与其同签署才能生效。
有一则趣事颇能说明通判对知州权力的分割和制肘:杭州人钱昆嗜蟹,有人问他希望外放哪一州,他说:只要有螃蟹没通判的地方就行。
通判之设,原先旨在削夺罢领支郡以后兼知军州的藩镇的权力;后来节度使成为虚衔,通判在演变为知州的副贰的同时,还起到制约知州的作用。
其三,收司法权。
五代藩镇跋扈,以致枉法杀人。
建隆三年,太祖下令,各州死刑必须由刑部审复。
同年,恢复前代县尉的建置,取代原来由藩镇亲随担任的镇将,执掌一县司法治安的权力。
开宝六年,禁止藩镇牙校审断州府刑狱的陋规旧习,代以朝廷委派的科举出仕的文官,剥夺了藩镇对州府一般案件的审理权。
在&ldo;制其钱谷&rdo;上,太祖主要采取四条措施。
其一,严禁占留。
中唐以来,方镇都掌握地方财赋,绝大部分截留自用,名曰&ldo;留使&rdo;、&ldo;留州&rdo;,小部分用以上供奉贡或贿赂朝廷。
宋代后周,依然如此。
太祖在乾德年间屡下诏令,规定各州所收财赋税课,除留最必要的开支,悉送京师,不得占留。
不能支配地方财赋,无异于釜底抽薪,连养病自大的本钱都剥夺光了。
其二,设置漕司。